规章制度

青岛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作者:农机处点击次数:488发布时间:2020-12-30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

印发《青岛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

情形报告制度》的通知

青农字〔2020〕75号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单位:

为及时处置政策实施中的异常情形,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了《青岛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请各区市及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30日


青岛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

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形,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机具投档、机具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关键环节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异常情形。

第三条  关键环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异常情形报告。

(一)机具投档环节

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投档的;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参与投档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投挡的;不在我市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参与投档的;资质到期未续展机具参与投档的;无资质机具参与投档的;补贴额比例超过投档系统设定的预警比例的;补贴投档机具参数不符合我市发布的相关档次参数的;投档机具有相关举报、投诉的。

(二)机具核验环节

购机发票显示购机者与实际购机者不一致的;一项或多项主要参数与系统参数不一致的;购机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的;补贴机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机具铭牌没有永久性固定的;机具铭牌非唯一的;铭牌信息与实物不一致的;铭牌信息、实物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不一致的;补贴机具有投诉的;同类型补贴机具短期内大批量出现的;个人购置3台套及以上同类型机具的;补贴比例超过预警比例的。

(三)违规处理环节

调查核实过程中确实有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在约谈过程中不配合或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违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的。

(四)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四条  关键环节异常情形按下列程序报告:

(一)由负责相关环节岗位人员按照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异常情形分析排查,判断异常情形是否属于违规,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二)机具投档环节由市级负责投档的岗位人员提出;机具核验环节由区市负责核验的岗位人员提出;违规处理环节由市或区市负责违规处理的岗位人员提出。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三)拟报告部门分析异常情形特点,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可能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带来的影响,拟定处理意见提交本单位领导讨论决定。拟报告部门单位领导,审查部门拟定处理意见,原则上参照本单位内控规程,做出决定。

(四)市级如发现以上情况,其他省也有可能存在类似违规风险的,应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采用书面方式。

第五条  异常情形违规行为处理

对出现异常情形并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等文件要求,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区市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并处理;对较重、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市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并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青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1230青农字〔2020〕75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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