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明晰权责要求,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市所有农业区、市范围内实施。综合考虑各区、市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各区、市摸底调查取得)、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
上年结转资金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在我市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3〕98号)和市农机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试点区、市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衔接起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农业部《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和市农机局、市财政局有关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市农机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试点区、市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价,视情况按年度对试点区、市进行适当调整。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重点与机具种类
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重点补贴粮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根据中央补贴范围,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10大类,21小类41个品目的机具(详见附件1)。
对深松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免耕播种机、花生收获机、薯类收获机、果类蔬菜收获机、粮食烘干机、秸秆粉碎还田机8个品目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对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玉米收获机、谷物联合收割机、翻转犁、喷灌机、微灌设备、茶叶加工机械7个类别品目的机具实行优先补贴。
对深松机、免耕播种机、薯类收获机3个品目的机具和花生收获机中的花生联合收获机实行市级资金累加补贴。
其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区、市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区、市自定。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要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将另行向社会公布。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为充分体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公平公正,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每户在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补贴对象购机后应到其户口或工商注册所在地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完全脱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的操作方式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带机审核、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市制定。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区、市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补贴资金兑付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区、市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时限由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市农机局、财政局将继续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重要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区、市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等工作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的信息,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2)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市农机局。市农机局视调查情况及区、市农机主管部门建议,将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方案与总结报送
各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市补贴实施方案(含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印发执行并抄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0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须单独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