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青岛市点击次数:2153发布时间:2016-12-13

青农机财字〔2012〕31号
 
 
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2012年度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财发〔2012〕80号)要求,特制定《青岛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
 
 青岛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2年8月20日
 
 
 青岛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必须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约束、审计和检查,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咨询、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批转的群众信访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正常的投诉举报。
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四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守《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和青岛市信访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以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投诉,并应提供相应购机手续、发票等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一)补贴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有失公平正义、履行职责不力的。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不具备经营资质,违法违规经营,或所售补贴机具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
  (三)违规倒卖补贴机具、倒卖补贴名额,违法套取补贴资金的。
  (四)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二)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
  (三)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四)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投诉处理遵循分级管理原则,受理部门可以转批下一级部门办理,但县级不允许再向下转批。接受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部门应认真负责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告交办部门,交办部门应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要求联系反馈的举报,处理后应及时反馈结果,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投诉处理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批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转批后处理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投诉举报案件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已经触犯国家法律的案件应及时转交同级司法机关办理。
  第九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
  投诉处理机构和办理人员,应完整妥善保存投诉处理卷宗,做好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每季度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投诉处理情况,重大案件应专题汇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市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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